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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水电气暖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05日 10:0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气暖管理,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率,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气、暖资源的校内、校外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校园范围内的水、电、气、暖系统供应、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为学校水电气暖主管部门。

第五条 提倡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气、暖资源,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气、暖资源的权力,有维护水、电、气、暖设施安全和按时缴纳水、电、气、暖费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任何破坏水电气暖设施及浪费水电气暖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建立由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用户组成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行使水、电、气、暖资源管理职能,负责全校水电气暖系统用户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水电气暖的安全正常供应和发展需求。负责协调水电气暖管理方面的各种关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水电气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气暖管理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制定学校水电气暖管理制度。

(二)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部门开展水电气暖业务联系。

(三)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气暖收费标准。

(四)负责用户水电气暖资源使用申请的审批和节能设备、节能新技术的推广。

(五)负责对用户用电安全、节水、节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能源管理办公室是具体实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对外结算。

(二)负责全校各用户水、电、气、暖资源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各用户水、电、气、暖资源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校各用户使用水、电、气、暖资源的计量、核算和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气、暖资源使用数量及费用支出的统计表。

(四)做好水电气暖供应突发性故障的抢修与处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用户是学校水、电、气、暖资源的使用方和受益方,学校按照用户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类用户执行相应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1)办公、教学、科研用户;

(2)学生用户:超指标用电学生宿舍;

(3)商业经营性用户:指校内按企业模式运行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网点、各施工企业等。

第十条 用户结算表(或管理责任分界点)至用户端的水电气暖设施和管网(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用户负责,用户的主要职责如下:

(1)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气、暖资源,负责自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2)配合能源管理办公室做好自身水、电、气、暖资源使用数据的统计工作,按时缴纳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

(3)不擅自增加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负荷;

(4)不擅自改变水、电、气、暖资源使用用途;

(5)不擅自对水、电、气、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

第三章 使用、停用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首次需要使用校内水、电、气暖资源的商业用户,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用户名称(有工商、税务登记证的附复印件)、使用地点、用电功率、用水量、采暖面积、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时提供使用地点建筑物内规范的管线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户的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安全运行和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前提下,进行计量设施及管线的安装。

第十三条 停止使用水、电资源的用户,需到后勤服务中心结清水电费后,对水、电计量设施进行封存或拆除。需关停暖气、关停之后再恢复暖气供应的用户,应于每年4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暖气关停(恢复)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实施。供暖期间不受理暖气关停及恢复申请。申请关停(恢复)暖气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维护管理与供应服务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办公室管理、维护,计量表(不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供水以室外入户第一个阀门井为分界点,供电以入户第一个开关为分界点,阀门井和开关前(含阀门井和开关)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办公室管理、维护,阀门井和开关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供暖设施管理、维护范围按以下分界点划分:有计量表的,以计量表前关断阀门为分界点,计量表前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线)归能源管理办公室管理、维护,计量表(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无计量表的,按建筑面积收费,所有供热设施均由能源管理办公室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气暖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后勤服务中心需保证水电气暖连续供应。计划内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发布通知并告知相关用户;系统设备设施突发故障或遇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通知,同时组织抢修。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暖。在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或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件时,相关用户可以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进行停水、停电、停暖应急处置,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停暖范围,并立即通知后勤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用户需停水、停电、停暖作业的,应在施工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写出书面申请,写清时间、地点等),经同意后实施。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带水、带电、通暖作业造成的断水、电、停暖和相关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由违反者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校外转供水、电、气、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获准转供的校外用户,须将需求容量、负载、使用性质、地点等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签定《水电暖资源供用管理协议》后,方可入网接火碰头。

第二十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气暖供应设施设备,改变水电气暖使用性质和增加负载容量时,必须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或增容的,责令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停止水电气暖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装修时不得私自改动、移动水电气暖设施,不得改变其原状,确因工作、生活需要改动移动的,应向后勤服务中心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停止水电气暖的供应。由此造成的停水断电或发生其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事后的修理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水电气暖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气暖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悬挂物品;禁止在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线设备上私拉乱接或利用设备阀门等使用采暖热水,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水、电、气、暖管线附近进行作业时,如对水、电、气、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网和检查井上私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填埋、掩盖管道检查井口。否则,按损坏公共设施论处,责令恢复,追究其主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新建及整体维修的供暖系统,若住户在保修期内不进行供暖调试及使用,保修期满后出现暖气不热,管道、暖气片、阀门漏水等问题,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教学服务临时用水用电,使用方须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负荷及使用地点和时间,经核准后,按指定位置对接取用,商业行为需按核定用量事先交纳水电费。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系统中,除由学校负担费用的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户外,其余用户均为有偿使用校内水、电、气暖资源用户,必须按照使用性质、实际使用数量及相应收费价格向学校缴纳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水电气暖资源的计量、收费及缴费工作由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收缴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和物价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及相关合同,对校园内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收取的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全部上缴学校专用账户。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学生用电指标统一管理,超支部分向学生收取,对超指标用电的学生宿舍不加价收费。

第三十一条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有偿使用用户的收费标准。

(一)学生用电单价执行国家和东营市统一规定。

(二)商业经营性用户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单价在参照执行国家和东营市指导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线路损耗、资源占用、运行维护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由学校根据用户性质确定供用价格。

(三)商业经营性用户采暖价格执行国家和东营市相关规定,统一按建筑面积收采暖费。

(四)商业经营性用户水电结算计量装置,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安装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水电用户均安装水电表,按规定单价和实际使用量结算费用;具备按热量表的采暖用户,按热量表计费缴费,不具备按热量表的采暖用户,按建筑面积计费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由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拆除、破坏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用户对其使用的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负有看护和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装置失准、毁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装置无法计量的,其用量参照该用户上一使用周期的最大值或理论计算的最高值计量费用。

第三十五条 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包括:计量表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管线连接等。

第三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抄表收费台账,严格执行核算、报表制度,按照规格周期抄表和验表,及时将缴费通知单送达用户,促缴水电气暖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法进入或不让进入户内查水表的住宅用户,将按照每月15吨的估算用量预扣费,后期查表确定实际用量后,根据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方式结清水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气、暖资源使用费,逾期不交者予以停止供应水、电、气、暖资源,恢复水、电、气、暖资源供应前须结清全部费用。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收费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按章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乱收费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节能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加强节能节水管理,加强节能节水宣传教育,采取有效节能节水措施,合理使用水、电、空调、电梯及大功率设备,积极开展水电等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产品。

第四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四十二条 各用户是节水节能监管责任人,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节水节能管理责任人,将节约型校园建设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管(线)甚至窃水窃电窃暖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七章 违规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以下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暖管线上擅自接水接电接气接暖。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破坏,伪造或启动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暖。

(四)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窃气窃暖。

(五)其它违法违规使用水电气暖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用户,除停止水电气暖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4个月(每日按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

第四十六条 擅自迁移、更动计量装置及封印,用户每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因违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造成水电气暖设施损坏的,违规者必须承担水电气暖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电气暖管理、抄表及运行维护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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