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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03日 00:00 转载 点击:[]

关于调整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2

胜油公发〔2015〕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经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提高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其最高限额由所购住房价款的70%提高至8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其最高限额由所购住房价款的50%提至80%,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不上浮。

2、借款人在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优化贷款还款能力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30%调整为50%。

(二)推出贷款新品种

1、借款人购买非油田统一管理的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

3、开展商转公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申请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营地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扩大提取范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采暖费。物业费提取额度为每人每年900元,采暖费提取额度为每人每年180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时,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确定,每套住房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4.4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办理时限顺延3年。

(二)落实租房提取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租赁住房且在油田及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提取额度暂按每人1000元/月确定。

(三)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办理时限往后顺延3年。

2、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包括公积金贷款逾期人员)在符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之外其他提取条件的,在留存其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

(一)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确保归集及时率,不断提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础资料管理水平。要严格公积金基数核定、账户管理、提取使用、贷款审批、会计核算等业务审核,确保真实准确、依法合规。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业务审批核查和贷后管理,防范骗提骗贷,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业务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公积金中心将建立工作调研、定期稽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各缴存单位的业务考核力度,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对个人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将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各缴存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量情况,相应调整业务办理人员,确保业务量与人员数量相匹配。对业务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单位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宣传引导。各缴存单位要积极参加公积金中心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学习;积极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将培训与学习情况纳入检查考核成绩。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网站、展板、宣传页、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服务职工、惠及职工。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胜利油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转公管理办法

2.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3.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说明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部

2015年11月2日


附件1

胜利油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转公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非油田统一管理的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时发放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一种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6(含)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等。

(四)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的20%。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一般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能及时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四)借款人须为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五)商转公仅限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转贷前或转贷后均不能为组合贷款。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限额为每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5万元(含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具体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计算:

(1)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或保证人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选择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取以下3种计算方法的最小值。①所购住房价款的80%。②所购住房价款×借款人资信等级贷款比例。③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月)×贷款年限×50%(还贷能力系数)。

(3)新建住房价格核定以购房合同等为依据;二手住房价格以评估报告、契税完税证等为依据。

3.商转公额度还应不超过申请转贷时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二)贷款利率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新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住房为20年。

四、贷款担保

(一)抵押

1、期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当借款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解除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2、现房、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担保。

房屋抵押办理及所有权证保管: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受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按照规定公积金中心解除房地产开发商担保保证金;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屋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妥善保管,直至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

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将出质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作为质押物,质押物须达到贷款额100%,并将该部分住房公积金额度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质押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保证人保证

由两名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将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账户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按规定提取超过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五)胜利油田职工住房资金信息表(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市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最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商转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原商业个人贷款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商业个人贷款银行出具的转贷人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三)用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流程、审批和发放

(一)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二)组合贷款

1、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4、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审批的,办理组合贷款的贷款、担保手续。

5、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三)商转公

1、已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公积金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自初审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借款人通过审批的,以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七、贷款偿还

(一)还款方式

1、 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3、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二)正常还款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受委托银行按月在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还贷本息。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自借款合同签订1年后,可到签订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也可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手续,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累计不超过3次。

八、其他约定

(一)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二)购买单体车位、单体车库、商铺等,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签约立项的低密度住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和有关借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或不实,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申请贷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适当的受委托银行、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

(五)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个人贷款部分应同时具备放款条件,且原则上两部分一起进行放款。

(六)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申请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约定时间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选择的商转公受委托银行原则上应当与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一致。借款人申请商转公后,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认,否则视为申请人主动撤销本次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附则

(一)以上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山东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营地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等。

(五)首付款比例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的20%。

(六)提供必要的担保。

(七)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参见《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转公管理办法》)。

四、贷款担保

为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须用所购住房抵押,同时选择1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

(二)提供保证担保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保证人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五、贷款资料

借款人按照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缴存地及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三)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不符的提供缴存地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

六、贷款流程、审批和发放

(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接受借款人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借款人或委托他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借款人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职工和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四)借款人通过审批的,持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

七、其他约定

(一) 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率达到85%时,须优先保障支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

(二)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本办法未明确的相关事宜,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八、附则

(一)以上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

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相关问题说明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调整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说明如下:

一、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缴纳物业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间:自2016年开始,每年年初集中办理一次。

(三)提取额度:每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900元。

(四)提取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缴纳自住住房采暖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申请人缴纳采暖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间:自2016年开始,每年年初集中办理一次。

(三)提取额度:每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800元。

(四)提取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申请人装修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间:有效购房凭证开始计算日按契税完税证明、发票或税务收据、成交确认书、房款收据等要件载明日期为准。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办理时限往后顺延3年。

(三)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的1000元/标准计算提取额度,最高限额为14.4万元。

(四)提取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3、按以下要求提供自住住房购房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申请人姓名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序号

住房性质

办理要件

1

油田外新建住房

经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票或税务收据(纳入公积金中心楼盘管理档案的可以提供房款收据)

2

油田外二手住房

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3

油田二手住房

二手房成交确认书,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4

油田新建住房

购房确认单和房款收据,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应在有效购房凭证上注明提取时间、提取原因、办理单位和提取金额。

四、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油田及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间:申请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次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12个月。

(三)提取限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按每人1000元/月计算,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2000元。

(四)申请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油田无房证明和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五、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间:分次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十二个月,有效购房凭证开始计算日按契税完税证明、发票或税务收据、成交确认书、房款收据等要件载明日期为准。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办理时限往后顺延3年。

(三)提取限额: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

(四)申请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3、按以下要求提供自住住房购房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申请人姓名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父母/子女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序号

住房性质

办理要件

1

油田外新建住房

经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票或税务收据(纳入公积金中心楼盘管理档案的可以提供房款收据)

2

油田外二手住房

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3

油田二手住房

二手房成交确认书,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4

油田新建住房

购房确认单和房款收据,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注: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应在有效购房凭证上注明提取时间、提取原因、办理单位和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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